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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羅門教的倫理原則 社會思想的體現

婆羅門教的倫理原則 社會思想的體現

婆羅門教是印度的古代宗教,其宗教活動和社會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婆羅門教所體現的一些神學體系和社會的生產生活也有這難以分割的關係。下面,要透過婆羅門教文化介紹的是關於它的倫理原則內容。

社會思想的體現:婆羅門教的倫理原則

婆羅門教的宗教活動和社會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在梵書、奧義書時期,一切社會意識形態──哲學、政治、法律等無不包括在婆羅門教的神學體系之內。其社會思想和倫理原則體現在種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活歷程的四行期方面。

種姓制度:
  種姓是以血統、職業世襲、內部通婚與不準外人蔘加等爲特徵的社會等級集團。印度的種姓思想在《原人歌》中已見端倪。吠陀詩人宣稱:婆羅門從原人口中生出,剎帝利從臂中生出,吠舍從腿中生出,首陀羅從腳生出。

種姓制度的正式確立大約在公元前10世紀之後,即梵書製作和奴隸制國家形成的時期。當時的種姓分爲四等,即婆羅門(祭司)、剎帝利(王族、武士)、吠舍(農民、手工業者及商人)和首陀羅(奴隸)。

四種姓中婆羅門最高貴,首陀羅最卑下,首陀羅一般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此外,在吠陀末期還出現了種姓以外的旃陀羅(賤民)。他們被稱爲“掃除污物的人”。

根據婆羅門法典規定,前三種姓可以誦讀吠陀經並參加宗教祭儀,從父母親那裏獲得第一生命,透過“入法禮”再獲得第二次生命,因此被稱爲再生族;首陀羅不準讀或聽吠陀,亦不能參加宗教儀式,被稱爲一生族。對各個種姓在社會地位、權利、義務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

婆羅門在《梨俱吠陀》時代管理祭祀的祭司或祭官,在社會和宗教生活中沒有突出的地位。在梵書時期出現了世襲祭司的婆羅門家族,自詡爲吠陀仙人的後裔。

種姓制度確立後,他們的權力和地位日益提高。《耶柔吠陀》稱之爲“人間的神”。他們不單是宗教的指導者,也是當時的知識階層。他們享受種種特權:接受佈施、豁免賦稅、犯重大罪行時可以免死,本人連同妻子甚至所有的牛都要受到公衆的敬禮。

法經列舉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學習和教授吠陀,爲自己和別人祭祀,接受和施放佈施。印度奴隸制國家興起後,剎帝利是國家的統治者,他們與婆羅門經常發生矛盾,因之,婆羅門的權威有時亦受到挑戰。

四行期:
  爲了把世俗生活納入宗教行事中去,婆羅門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活歷程的四行期:

1、梵行期。從師學習吠陀,接受宗教訓練,敬事師長,過苦行生活,一般爲12年;

2、家住期。在家過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經營與婆羅門身份不相違背的社會職業,進行家祭並施捨;

3、林棲期。家事既畢,本人或攜妻隱居叢林,作種種苦行,親證梵我,嚴格奉行祭祀的各種規定;

4、遁世期。棄家雲遊四方,靠接受施捨爲生,把苦樂棄之度外,以期獲得最後解脫。

在吠陀後期文獻中,有的主張把遁世期安排在林棲期之前,也有人認爲在梵行期後即可漫遊在外,成爲行者、頭陀或苦行僧,以後,這種制度也爲印度教所襲用。

標籤: 倫理 婆羅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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